鉴于天津市滨海健康安全环境评价所整体划入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且大部分人员转至北京工作,现有人员条件已不能满足安全评价甲级资质要求,经该所申请,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依规注销该所安全评价甲级资质。请你局做好收回该所安全评价甲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PJ-(国)-009)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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