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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安监总局令第69号和第84号,每一条都是血的教训
安监总局令第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云南1•14较大中毒事故
典型事故:1月14日21时20分,云南红河金珂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制炼车间副主任安排5名工人到五楼清洗7、8号糖浆箱。21时46分,1名工人进入7号糖浆箱,在弯下腰准备作业时晕倒,现场人员发现后用对讲机呼叫,附近11名工人相继进行施救,最终导致4人死亡、2人中度中毒、6人轻度中毒。
教训分析:企业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时未执行作业审批制度,未提前进行受限空间风险辨识,未针对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安全生产常识:
企业对受限空间作业要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对受限空间作业条件逐条进行安全确认。
企业在实施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当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受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受限空间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配备有关检测、通风、防护等装备,在受限空间场所设立安全警示标识,确保作业安全。
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江苏10•19中毒事故
典型事故:10月19日14时40分左右,江苏省镇江市索普集团甲醇厂员工在气化工段真空黑水冷却分离罐内进行清灰作业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3名作业人员死亡。
教训分析:事故设备未完全有效隔绝,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吸入,造成3人中毒死亡。

安全生产常识:
一氧化碳属于有毒气体,人员高浓度短时间接触,会致人死亡,并且与空气混合易爆炸,爆炸极限为12.5%—74.2%。
进入化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前,要对受限空间进行完全有效隔绝充分清洗置换,不仅要对受限空间内的氧含量进行定量检测,也要对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可燃气体含量进行定量分析,合格后方能进行作业。
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湖北10•14窒息事故
典型事故:10月14日16时50分左右,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蓝天联合气体有限公司发生氮气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
教训分析:装置设计不合理,过剩氮气排放管接入地坑,安全风险大。受限空间管理缺位,维修工在打开地坑盖板取水时发生窒息。现场应急处置不当,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安全生产常识:
人吸入高浓度氮气会引起缺氧窒息,迅速昏迷、因呼吸和心跳停止而死亡。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4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海南3•18较大中毒事故
典型事故:3月18日,海南省儋州市蔚林橡胶公司组织进行橡胶废水池清洗作业,1名员工在废水池中作业时突然晕倒,其他2名员工和闻讯赶来的厂长先后下池救人,最终导致3人中毒死亡。
教训分析:企业对受限空间认识有误,认为敞开式的池子不属于有限空间,更不会导致人员中毒。企业没有对员工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方面的安全培训,员工没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意识,不知道受限空间存在的中毒窒息风险,也未采取任何通风、检测、防护等措施盲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安全生产常识:
受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极易积聚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而导致中毒、火灾爆炸事故,或者由于氧含量不足而导致窒息事故发生。
在废水池、污水池、发酵池、腌菜池、窨井、地沟等受限空间作业时,池/井/沟内积聚或因作业扰动溢出的硫化氢有毒气体将导致中毒事故发生,甚至在数秒内致人死亡。
企业员工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要求。在未经过培训和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时,员工有权拒绝受限空间作业。
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湖南8•28中毒事故
典型事故:8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湖南省常德市安乡众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高温季节停产恢复生产准备过程中,1名工人在清理浆纸池内废料时中毒晕倒在池中,企业老板和其他7名工友见状相继进入池内施救而中毒,最终导致7人死亡、2人重伤。
教训分析:企业未对员工进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救援知识进行安全培训,未在作业现场配置应急装备,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盲目进入受限空间施救,导致施救人员伤亡。绝大多数受限空间事故都存在盲目施救导致人员伤亡扩大的情况。
安全生产常识:
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企业应制定受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避免盲目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安监总局令第84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1
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本条主要规定了油气储罐的使用管理要求。油气储罐储存介质、储存温度、压力、液位必须符合设计工艺条件和工艺控制指标,这些指标超出控制范围会带来泄漏着火、爆炸等安全风险。
储罐在设计阶段是按照既定的某种储存介质进行设计,设计考虑的因素仅局限于该种介质的物化性质和储运工艺要求,若要变更储存介质,必须要考虑既定储罐的设计条件是否满足该介质的存储要求,确保储罐安全运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或储罐用途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
典型事故案例:1984年3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石油化工厂油罐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6人重伤,事故主要原因是违章输入渣油(原为锅炉燃料油罐),油温过高,大量瓦斯与罐内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到火花引发爆炸。

2
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本条主要规定了储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作业管理要求。手动切水是指通过间断手动打开切水阀放出沉积在油气储罐底部的水;切罐是指将进出物料从一个储罐切换到另一个储罐;装卸车是指将储罐中物料装车或从运输车辆向储罐中输送物料。
切水、切罐、装卸车等作业环节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若监护不到位,极易造成油气泄漏,引发事故。
典型事故案例:1988年10月22日,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小凉山球罐区发生液化气爆炸燃烧事故,造成26人死亡、15人烧伤,事故主要原因是操作人员在对液化气球罐开阀切水时,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未在现场监护,致使液化气与水一起排出,且处置不及时,液化气遇到明火发生爆燃。2015年7月16日,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液化气球罐着火爆炸事故,也是在罐区进行切水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液化气泄漏,处置不及时造成的。
3
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本条主要规定了安全阀和泄压排放系统的安全操作要求。安全阀切断阀指为方便安全阀校验或更换而在其前后安装的切断阀门,泄压排放系统指能迅速排放储罐压力的系统,通常指火炬系统或专用排放系统。安全阀切断阀关闭或压力泄放系统加盲板都将使储罐在超压或紧急状况时压力无法泄放,储罐因超压造成爆炸、着火等恶性事故。
典型事故案例:2015年7月16日,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发生液化气球罐着火爆炸事故,造成2名消防员轻伤,7辆消防车毁坏,部分球罐及周边设施和建构筑物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直接原因是倒罐作业过程中,6号罐内水被完全切出后,液化石油气由切水管漏出、扩散,遇点火源燃烧,导致液化烃罐区着火;球罐因安全阀关闭且压力泄放系统加了盲板,造成爆炸,使事故后果扩大。
4
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本条规定了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有毒气体等关键参数报警和联锁系统的管理要求。油气储罐应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并且报警要设置声光报警,以便及时发现异常并做出处理,因此必须要保证报警和联锁系统的完好并且处于在用状态。
典型事故案例:2005年12月11日,英国邦斯菲尔德油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共烧毁大型储油罐20余座,受伤43人,直接经济损失2.5亿英镑,事故主要原因是储罐的自动测量系统失灵,部分储罐和管道系统的电子监控器以及相关报警设备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等。
5
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本条主要规定了油气罐区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动火作业前要分析检测油气罐区动火点周围可燃气体含量,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要对储罐内可燃、有毒气体和氧含量进行分析。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直是事故多发环节,油气罐区储存物料多,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后果严重,必须严格审批管理,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落实,相关人员按照权限进行签字确认,作业过程中要有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具体管理程序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的要求。
典型事故案例:2010年6月2日,中石油大连石化三苯罐区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非法分包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在三苯罐区一储罐罐顶违章进行气割动火作业,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气体,回火至罐内引起储罐爆炸。2004年10月27日,中石油大庆石化发生酸性水罐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是罐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从焊缝开裂处泄漏,遇到气割管线作业的明火或飞溅的熔渣引起爆炸。
6
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本条主要规定了对内浮顶储罐液位的要求。浮盘落底是指因储罐液位过低,浮盘落在了支撑腿上。正常运行时浮盘落底后会在浮盘和油面之间形成气相空间,在物料流速过快时物料管线管口静电易聚集,极易引发着火爆炸事故。
典型事故案例:2011年8月29日,中石油大连石化柴油罐发生爆炸着火事故,事故主要原因是事故储罐送油造成液位过低,浮盘与柴油液面之间形成气相空间,造成空气进入;同时,上游装置操作波动,进入事故储罐的柴油中轻组分含量增加,在浮盘下方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加之进油流速过快,产生大量静电无法及时导出产生放电,引发爆炸着火。
7
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本条规定了油气加工、调和过程中各种添加剂、助剂使用安全管理要求。在添加使用前要了解添加剂、助剂的物化性质,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操作过程中要使用专门的加剂系统,严格履行操作规程。
典型事故案例:2010年7月16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着火事故,事故主要原因是在原油油轮已停止卸油作业的情况下,继续向输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强氧化剂的原油脱硫剂,在输油管道内发生剧烈反应,导致爆炸,引发火灾。
8
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本条主要规定了油气罐区防爆器材的使用要求。油气罐区储存的介质一般都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工具、电气设施、通讯器材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事故。
典型事故案例:2010年6月29日,中石油辽阳石化原油储罐发生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主要原因是清罐作业时原油罐中的烃类可燃物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接入原油储罐的非防爆普通照明灯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爆燃事故。
9
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本条主要规定了岗位操作人员培训和承包商及外来人员、机动车辆的管理要求。油气罐区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具备上岗能力。进入罐区作业的承包商具备相应的资质是确保作业安全的前提,外来人员、机动车辆随意进入罐区会带来很多不可控的安全风险。
典型事故案例:1993年10月21日,中石化金陵石化炼油厂发生油罐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是操作人员违反操作程序,造成汽油泄漏,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承包商驾驶的手扶拖拉机排气管排出的火星,发生起火爆炸。
10
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本条主要规定了油气罐区设备设施的管理要求。油气罐区储罐、管道管件、安全附件、防雷防静电、消防应急及其他设备设施都要定期维护保养,并保证完好运行。

典型事故案例:2010年1月7日,中石油兰州石化碳四球罐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事故主要原因是裂解碳四球罐出口管线弯头失效破裂,发生物料泄漏,泄漏的裂解碳四达到爆炸极限,遇点火源发生空间爆炸,进而引起周边储罐泄漏、着火和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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