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考核规定
1、动火单位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动火作业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3000元。
2、对《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签字不全而进行动火的,每缺少一个单位签字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3、未按《动火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落实而进行动火作业的,每缺少一项处罚责任单位50元。
4、在进行各类动火作业时,各级安全审批部门必须现场进行安全监护,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监护人未到现场进行监护而实施动火的,处罚动火人100元;监护单位接到动火通知后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护,对于未到现场监护的单位,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并有权越级举报,同时处罚相关责任单位200元。
5、动火时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或检修方案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对于落实不到位而私自动火的,处罚动火人100元;管理干部违章指挥的处罚200元。
6、动火单位应严格按照各级动火作业规定期限进行作业,如中途动火作业时间需延长或改变动火作业时间的,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否则按无证作业处罚。
7、动火作业中途改变方案的或动火部位发生改变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否则按无证作业处罚。
8、发现《动火作业许可证》有代签和私自更改现象的,处罚代签和更改人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