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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动火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做好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定本制度:
库区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归口管理机构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等危险作业必须由安全主管人员签字、总经理批准后进行。
2、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场所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到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勘查,判断是否具备动火条件。
4、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保持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50m的距离,而且要位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的下风向,否则,不能动火。
5、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而且要保证应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处于待运行状态,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6、在动火等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要全过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并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7、动火等危险作业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清理,消灭余火,妥善处理剩余灰烬,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确定没有事故隐患后方可撤离。

8、对不申请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的人员,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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