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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07《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 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7)输油(气)站、CNG站、石油液化气站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站内工艺管线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动火;站内外其它设备及站外直径108mm以上的集(配)气管线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在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临时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净化装置动火
    (10)采(油)气井井口装置(无控部份以外)处动火;
    (11)在直径小于325mm的天然气输气管线上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4)天然气净化装置整体停产置换合格后;
    (5)除一级、二级动火外,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六条  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危化品库除外)、车库;
    (4)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条 动火升级管理
    1. 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2. 遇节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 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关闭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
    3. 油气生产工业(含天然气净化)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分公司二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审查,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三级动火。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由三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三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4)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一级动火。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定和现场核查,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由厂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由作业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特殊动火。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5.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6. 作业单位应根据工业动火风险识别的结果编制作业方案,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风险,均应在作业方案中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油气生产一、二级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一级及特殊工业动火还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7. 在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
    8.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现场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9.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安全管理部门对核发的《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条 作业延期和关闭。
    1.工业动火作业实行一处一证,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如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2.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可申请延期。申请负责人、批准人应重新核查,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作业人身体状况、作业环境,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特殊动火、一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24小时。二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3. 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批准人(或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立即取消工业动火作业,终止作业许可。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工业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5.现场发现危及作业的重大安全隐患;
    6.事故、灾害状态下。
    第十一条 在工业动火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
    第四章  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责任:
    1.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即属地单位,应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危险状况;
    2. 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
    3. 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4. 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责任
    1.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 负责作业前对动火作业涉及的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作业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属地单位。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作业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动火施工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1. 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2. 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中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3. 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技术交底;
    4. 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1.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 动火监护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
    3. 动火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4. 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5. 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
    6.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要配备明显的标志,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7. 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
    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2. 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3.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4.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5. 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6. 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七条   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1. 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2. 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3. 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5. 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
    6. 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
    7. 现场安全监督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第十九条 动火现场应按动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条 机具要求
    1. 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 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 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4.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一条 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1. 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2.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3. 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4. 与动火直接有关的阀门必须挂牌标明状态并实行锁定管理;与动火施工相关的设备、设施由属地单位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
    5. 距动火点15米内的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动火现场应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6.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7.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气体检测要求
    1. 施工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中应明确气体检测方式和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应包括氧含量、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后未动火的,需重新采样分析。
    2. 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必须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进行检测分析。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4小时。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采样分析。
    3. 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4. 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使用色谱分析等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O.5%(V/V);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O.2%(V/V)。
    5. 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气体监测宜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
    第二十四条 高处动火作业
    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4.1.1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
    1. 进入有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进入受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有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2. 有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氧含量为19.5%~23.5%,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动土作业中动火作业
    1. 动土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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